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群釗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金門縣張文夏黃玉燕紀念館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財團法人金門縣張文夏黃玉燕紀念館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法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召開第五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變更董、監事期滿後連任之人數比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載,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又聲請人為系爭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又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法人修訂捐助章程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函、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系爭法人第五屆董事、監察人聘任名單等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第8條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內容,主要係就有關系爭法人連任董事之人數比例限制為修正,係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規範,亦有助於系爭法人內部整體之監督機制,確保法人獨立運作。綜上,修正後之條文,則將此部分明確規範,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是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8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8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四年,連選(聘)得連任之,唯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