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雅卿代 理 人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後段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認本件尚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補充證據到院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件:
⒈預納郵務送達費2,57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6)×10份×51元〕-1,000元=2,57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回聲請人。
⒉債務人名下之機車(車輛號碼:MFV-0812號),請提出該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報告書雖載15,000元,尚無其他資料佐證)。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2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⒍提出最新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狀之附件為114年8月11日,請補正聲請時115年2月13日之最新版本)。
⒎提出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目前在哪邊工作、月薪額度等)
,如現在無工作,請債務人提出無法工作或無法從事勞動繁重工作(依據104人力銀行查詢結果,例如超商員工、飲料店員工、清潔人員、照服員、倉儲物流、物流配送、營建工及製造業操作員等相關工作)之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等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無失能情狀,有無向勞保機關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領取失能年金?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有無領取任何社
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⒑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⒒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
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如非居住於金門縣,為何寄居並設籍於金門縣?並提出建物謄本佐證。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⒓請債務人提供最近2年華信航空公司、立榮航空公司往返臺灣本島與金門縣之航空紀錄。
⒔提出債務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債務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聲請狀僅有列出金額,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債務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⒕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