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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李一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594號強制執行事件請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伊投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幸福人壽珍愛照護終身保險契約」之主約全部終止,並將主約解約金移轉予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惟依保單名稱無法判斷保單之性質及解約金數額,恐執行過廣,復保單一經解約將難以回復,爰聲請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於上開情形下方得停止執行。

三、經查,本件並無本案繫屬,有本院分案室之索引卡查詢紀錄在卷可佐。亦即,聲請人現時並無任何民事上之聲請、起訴、請求或抗告,核與前揭規定即有未合。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