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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號異 議 人 李增俊上列異議人與本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115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6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亦有明文。再聲明異議未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於期間內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115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以異議人所提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不服而向本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異議人應繳裁判費1000元。因未據繳納,爰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以辰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