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立喜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