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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阮吉興被 告 林時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5萬1,740元(含本金610萬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日止之利息155萬1,7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本金 610萬元 略 略 略 610萬元 2 利息 610萬元 110年1月1日 115年2月1日 5% 155萬1,740元 合計 765萬1,740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