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陳允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9986元,並補正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及符合附件要求之起訴狀,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法應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其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具有之利益為判斷。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12號強制執行程序,此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7868元(即68萬元與此金額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萬7868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廢棄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同為78萬7868元。因屬各自獨立之聲明,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前段、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起訴狀係以手寫記載,且字跡緊密連結,幾無行距或間距,並曾塗改修正,實難閱讀。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及符合附件要求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辰附件: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民事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並符合下列要求 1 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為書狀用紙。 2 參考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20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