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金城鎮古區陳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陳朝金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軒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萬8896元(計算式:兩地面積總和403
6.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1/2=322萬8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