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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非一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榮元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正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2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