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張莉琪被 告 李明進

王陳月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明進應將其於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王陳月女應將其於如附表編號2至3號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均高於該等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以各擔保債權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編號 項目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抵押權人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1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000 1/1 410萬元 李明進 60萬元 2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000 1/1 410萬元 王陳月女 60萬元 3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329.86 1/1 379萬3,390元 王陳月女 72萬元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