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邱子恒
邱勗恩邱鉅秦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金門城古地城隍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陳承吉訴訟代理人 邵國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座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相近路段、面積之土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155.96平方公尺,此有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圖(見調解卷第169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21萬92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單價2萬7,000元×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
155.96平方公尺=421萬920元);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221元(計算式:3,611元+1,805元+1,805元=7,221元),其餘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計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1萬8,141元(計算式:421萬920元+7,221元=421萬8,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