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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王維正

蔡震寰蔡藍馨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被 告 楊誠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04萬6,685元(計算式詳附表,其中遲延利息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為無效,不予計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請求項目 (訴之聲明)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第1項 (原告王維正部分) 1 本金 300萬元 略 略 略 300萬元 2 利息 300萬元 109年4月5日 115年7月22日 16% 302萬3,342元 小計 602萬3,342元 第2項 (原告蔡震寰部分) 1 本金 100萬元 略 略 略 100萬元 2 利息 100萬元 109年4月5日 115年7月22日 16% 100萬7,781元 小計 200萬7,781元 第3項 (原告蔡藍馨部分) 1 本金 200萬元 略 略 略 20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109年4月5日 115年7月22日 16% 201萬5,562元 小計 401萬5,562元 合計 1,204萬6,685元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