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大澤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駿被 告 翁立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十行中關於尚應補繳「1萬27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6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是原告尚應補繳差額新臺幣35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李 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