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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穆乙葳即洛特斯寵物美學工作室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庭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暨移除評論與刊登聲明。就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另就移除評論與刊登聲明之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未檢附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之「附表一及附表二」,亦未檢附「證據及附件」中所述之原證8,應併補正。再者,原告所提原證3契約書因影印模糊,不利閱讀,請併提供清晰、可辨識之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以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