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蔡秋夢
楊蕎溱楊喬甯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琦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各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時未繳交裁判費且亦未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作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資料(即實際交易價格、市價資料,例如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鄰近不動產性質類似之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或其他足供認定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
㈡請查報被告楊琦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並請於陳報狀上表示「更正送達地址」。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一德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請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地址)。
㈤如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位於附表編號1至6土地上,請陳報房屋稅籍證明書。
㈥另請就附表編號1至6,提出土地標示各共有人占用位置之「
地籍圖」,並於該「地籍圖」上標示各土地目前占有之狀態(即何房屋、車庫由何人以何方式占用,土地目前有何人占用)、聯外道路位置(以箭頭標示對外通行方式)及地上物之材質及位置,並檢附「彩色照片」說明現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請一併依同法第119條、121條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金門縣○○鎮○○○段000號 2 金門縣○○鎮○○○段000號 3 金門縣○○鎮○○段000號 4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5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6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7 金門縣○○鎮○○段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 8 金門縣○○鎮○○段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0號) 9 金門縣○○鎮○○段00○號 (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