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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冠華被 告 鄭敬緹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經被告簽名或蓋章之民國115年7月29日民事答辯狀原本,逾期未補正,該等書狀即非被告提出之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雖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惟該書狀未經被告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符合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而有書狀不合程式之情形。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該書狀即非被告提出之書狀,本院將認定被告未為任何答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