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李增俊被 告 翁誌宏(即楊瑞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由原告之母吳愛治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63至6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9頁)。
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