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延昇即昇財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又1日,已於11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5月12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以辰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昇財企業社 陳延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 115年2月8日 100萬元 AM0077017 空白 2 昇財企業社 陳延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 115年2月8日 100萬元 AM0077018 空白 3 昇財企業社 陳延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 115年2月8日 24萬元 AM0077019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