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水木選任辯護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曾志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暫時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01年侵上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目前受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
二、茲因被告將於102年2月20日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測謊,故有暫時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