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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4 年上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富根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富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富根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漁業法等罪嫌疑重大,且因在馬祖並無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4年9月23日其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業經本院以犯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顯見其犯行明確,且被告在馬祖復無居所,亦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