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修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修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修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3 年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11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 年6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