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吳進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吳進忠對案情都已坦承,應已無勾串證人之情,而被告應先勒戒完再行具保,且被告可以天天早晚向偵查隊報告,甚至限制被告在金門上下班,因被告不忍妻女在金門難度日,只想多賺點錢讓妻女好過一點。被告之妻在金城的自助餐上班,薪資不多,要付房租又要帶一位遲緩女兒上學,真的太苦了,謀生亦難,懇請准予具保,被告只會在金門上下班,其他地方都不會去。本件案情是被告自願請檢察官調閱出來的,這應算是自首。因為民國105年3月18日被查獲時,被告就已一切坦承了,並且向檢察官說被告犯案都在二、三月,還請檢察官調出來看,這都是有證據的,懇請從輕判刑,讓被告有將功贖罪的機會。而被告願將所賣出的毒品所得錢財全部歸回國庫,請准予被告具保,現實無再延長羈押被告之必要。為此不服原審延長羈押之裁定,爰具狀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被告經訊問後,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須賴此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嚴格證明之原則。又所謂羈押必要性,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是於偵審中羈押被告之目的,既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被告吳進忠與其他共同被告王意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以其業已坦承犯行,並經證人林恩生等人證述明確,復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罪嫌重大,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吳進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共11次,是被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有原審訊問筆錄及押票存卷可考。嗣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原審再次訊問後,以被告所涉上開罪行罪嫌重大,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順利進行,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已裁定自105年10月13日(原審裁定理由係記載為12日,惟主文則載為13日,要係理由誤載,或亦可認係自12日午夜12時即13日零時,特此說明)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並無不合。況查,被告既已坦認全部犯行,而其所犯之罪又係數罪併罰,則將來定其應執行之刑必為長期之有期徒刑,既屬重刑,即具有相當理由伴有逃亡以規避長徒刑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是否自首、已否先執行觀察勒戒,均與是否應予延長羈押無關,被告所執此部分抗告意旨,殊有誤會;而被告現尚繫屬原審審理中,茲原審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如有罪確定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其餘所舉家中經濟等抗告意旨,均係對於原審依職權合法裁量範疇之指摘,要無可採。從而,本件抗告意旨執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亦無從准許,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