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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念文輝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念文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念文輝自民國105年間起,從事由臺灣運送貨物至大陸地區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金門縣○○鎮○○路○○○巷○○號廖曉蕙之公司內,得知廖曉蕙友人劉洧蘭有批貨物亟需由臺灣運往大陸地區,即向廖曉蕙表示可將貨物從臺北港運送至福建省平潭縣(下稱平潭縣)。廖曉蕙告知劉洧蘭該情,劉洧蘭即委由廖曉蕙與念文輝商談運送事宜,兩人於105年5月30日透過行動電話WeChat通訊軟體(下稱微信)商定以貨櫃裝運,運費每公斤新臺幣(下同)90元,重量以念文輝分裝秤重重量為準。念文輝於105年6月1日通知廖曉蕙將貨物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交付,劉洧蘭經廖曉蕙轉知後,即於翌(2)日,將如附表「託運數量」欄所示分裝為18袋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770瓶之貨物(價值共計31萬3,700元,下稱本案貨物),委由貨運行司機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附近交付念文輝。念文輝於105年6月13日以微信通知廖曉蕙總重量為366公斤(合計運費90×366=3萬2,940元),並提供其不知情之前妻李明珠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珠帳戶)供劉洧蘭匯款,劉洧蘭經廖曉蕙轉告後,委託其母親林愛雲轉帳支付匯款,為避免林愛雲於轉帳時弄錯金額,告知林愛雲金額為3萬3,000元,林愛雲乃於105年6月14日,在新北市八里區某統一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存款共3萬3,000元至李明珠帳戶。念文輝則於6月間數日,透過以旅客夾帶方式(俗稱水客,以下代稱之),將本案貨物自臺北港運送至平潭縣。劉洧蘭因客戶參展在即,且尚未收到本案貨物,透過廖曉蕙屢向念文輝催促,念文輝始於105年6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業經檢察官以上訴書更正),將如附表「已交付數量」欄所示之部分貨物交付劉洧蘭指定之張羽,張羽再轉交予劉洧蘭指定之嚴蘭青。其餘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念文輝拒不交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該等貨物,予以侵占入己。劉洧蘭迭向念文輝催討,均未獲置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洧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轉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令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有明文規定。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陳述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關於陳述之卷證資料,業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斟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均得採為論斷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念文輝(下稱被告)固坦承其自105年間起,從事由臺灣運送貨物至平潭縣之工作,於105年5月26日,在廖曉蕙公司內,得知廖曉蕙之友人劉洧蘭有批貨物需由臺灣運往大陸地區,即向廖曉蕙表示可將貨物從臺北港運送至平潭縣。廖曉蕙告知劉洧蘭,劉洧蘭即於105年6月2日,委請貨運司機將本案貨物運送至其指定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附近交付。其於105年6月13日提供李明珠帳戶供劉洧蘭匯款,劉洧蘭委託林愛雲於105年6月14日,在新北市八里區某統一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存款共3萬3,000元至李明珠帳戶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我於105年6月27日,由我的員工林義將其餘貨物交付給潘建華。劉洧蘭蓄意設局,對我佈設陷阱,施以司法手段勒索高額賠償金。我想是警察陷害我云云。

二、經查,被告為從事兩岸物流業務之人,與劉洧蘭委託之廖曉蕙於105年5月30日,以微信商定,由被告將本案貨物自臺北港運送至平潭縣,運費每公斤90元,重量以念文輝分裝秤重重量為準。劉洧蘭於105年6月2日,委由貨運行司機將本案貨物運送至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附近交付被告。被告於105年6月13日以微信通知廖曉蕙總重量為366公斤,並提供李明珠帳戶供匯款,劉洧蘭經廖曉蕙轉知後,委託其母親林愛雲支付,且為免林愛雲於轉帳時弄錯金額,告知林愛雲金額為3萬3,000元,林愛雲則於105年6月14日如數轉帳及存款至李明珠帳戶。被告以水客將貨物自臺北港運送至平潭縣後,於105年6月25日,將如附表「已交付數量」欄所示之貨物交付劉洧蘭指定之張羽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洧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廖曉蕙、證人李明珠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451號卷《下稱北偵16451卷》第8至9頁、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第36至37頁,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615號卷《下稱北偵22615卷》第12至15頁,金門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6號卷《下稱金偵336卷》第39至42頁、第104至107頁,本院卷二第233至250頁),並有張羽、嚴蘭青出具之書狀、派車單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38814號函暨附件李明珠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劉洧蘭與嚴藍青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與廖曉蕙微信對話紀錄、劉洧蘭與張羽微信對話紀錄、廖曉蕙與劉洧蘭微信對話紀錄、張羽收貨證明、劉洧蘭丟失快件明細及丟失產品明細、劉洧蘭貨物損失明細及統計表、本案貨物產品資料與照片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693號卷《下稱北偵19693卷》第9至16頁,北偵16451卷第12至15頁、第39至40頁、第62頁、第75至76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216號卷《下稱北偵續216卷》第28頁,原審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一第29至41頁、第81至161頁、第215至217頁、第219至331頁、第333至371頁)。又廖曉蕙於本院提出其與被告以微信通訊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微信通訊軟體通聯紀錄,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2月3日調資伍字第10803397680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本院列印鑑定報告隨身碟附件內被告與廖曉蕙微信對話紀錄及照片在卷可據(見本院卷二第29至42頁、第71至13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有侵占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貨物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憑:

㈠被告受劉洧蘭委託運送本案貨物,未將如附表「未交付數量

」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交付劉洧蘭: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洧蘭歷次證述如下:

⑴於警詢證稱:念文輝聲稱自己從事物流貿易,專門托運兩岸

貨物,所以我於105年6月2日請友聖汽車貨運行吳有讓司機將馬油和精油霜等貨物共18袋(182件)貨物運到念文輝的物流倉庫,地址在臺北市○○路○段○○○巷○○號。實際上並沒有臺北市○○路○段○○○巷○○號的地址,司機吳有讓就撥打念文輝先生留給我他倉庫的電話00-00000000接電話的人說他報的地址有誤,要親自接吳有讓到倉庫。吳有讓跟著念文輝的人到達他們所說的物流倉庫。我們司機吳有讓請對方打開倉庫,對方說他忘了帶倉庫鑰匙,請司機吳有讓直接卸貨在倉庫門口,吳有讓卸貨後就讓對方簽收。念文輝於105年6月13日告訴我貨已經到大陸完成清關手續,我就請我母親用我國泰世華銀行的銀行卡用ATM轉帳到念文輝指定的李明珠帳戶。我母親第一次於105年6月14日10時31分轉帳3萬元到李明珠的帳戶,第二次於105年6月14日存入3千元到李明珠帳戶,共3萬3千元等語(見北偵16451卷第20至21頁)。

⑵於偵訊證稱:我們沒有直接談,都是透過廖曉蕙。如何支付

運費、送貨地點等事項,也是廖曉蕙跟念文輝談,談好後,廖曉蕙會將相關談話截圖寄給我,我再匯款。6月2日送貨到念文輝指定倉庫,6月13日由廖曉蕙轉達說貨到大陸請我們付款,我人在大陸,所以6月14日我請我母親林愛雲以ATM轉帳3萬元及以存款3000元,地點在八里統一超商。6月18日又說貨在台灣,今天出船,下週2、3到大陸。平潭關口沒有念文輝貨櫃,我的保養品也不能以貨櫃方式進入平潭。我6月25日有追回3袋貨物。沒有告知被告或要廖曉蕙轉知被告貨要交給潘建華,由微信對話紀錄可以看出,我只有發送過要交給嚴蘭青的地址,後來被告沒有送到指定的地點,所以我才請張羽去拿,所以從頭到尾我只有指定嚴蘭青跟張羽,沒有其他人。105年7月27日,因為我都一直沒有拿到貨,我跟張羽到平潭找念文輝,我用我的手機報警,我們3個就一起到大陸平潭的警察局,張羽就簽了簽收單給念文輝,嚴蘭青也有去等語(見北偵16451卷第36至37頁,北偵22615卷第12至14頁,金偵緝32卷第104至107頁)。

⑶於本院審理時經隔離訊問證稱:我們兩人是廖曉蕙介紹的,

105年為了托運貨物認識,沒有正式見面,我們都是透過微信跟廖曉蕙轉達。給念文輝簽收的收據是由貨運公司開立的收據,上面就寫18袋,就是粗略的18袋要讓他簽收,我記得詳細的清單有透過廖曉蕙經由微信傳給念文輝看過。運費的支付方式貨到大陸的時候,通知我們付款。(問:依你與念文輝之約定每公斤運費90元,總共366公斤,換算運費共3萬2,940元,為何會匯款3萬3,000元到念文輝指定之帳戶?)因為我那時候人在平潭,我請我母親去轉帳,因為他年紀比較大,轉帳整數她比較不會轉錯,所以我就多給念文輝一點點。因為被告提供366公斤跟帳戶,所以這表示他已經把貨物運到平潭,所以我才會請我母親把運費匯款給念文輝。除了從臺灣到平潭的運費之外,不用支付其他費用,他如果貨運到大陸,我們就會匯款給他,他才會放貨,才會把貨送到我們指定的地點,我們才會貨到付款,貨到付款是指後段運費直接貨到付款。105年5月30日廖曉蕙與念文輝微信通聯紀錄最後一則就是我要委託念文輝從臺灣運送到平潭的貨物。(問:本院卷二115至123頁附圖,你委託被告念文輝從臺灣運送到平潭的貨物是哪些貨物?)附圖17、18、19、20、21、22、23、24、26。北檢16451卷第39至40頁,這是我找回來跟被告沒有交付的貨物明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至249頁)。

⒉證人廖曉蕙歷次證述如下:

⑴於警詢證稱:我認識劉洧蘭、念文輝等2人。與劉洧蘭是朋

友關係,與念文輝也是朋友關係。大約是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念文輝來我金門縣○○鎮○○路○○○巷○○號公司內聊天,剛好劉洧蘭通知我有一批貨物是一條根精油及馬油等商品遭航空公司退運,亟需運往大陸,問我能否協助將該批貨物運往大陸,我知道念文輝先生有方法從臺灣運貨過去,因此商請念文輝協助用貨櫃運輸,5月30日念文輝報價給我,是1公斤貨物運費90元,6月1日念先生請我把貨物先運到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倉庫,電話是00-00000000,6月2日劉小姐就請貨運司機將貨物運到念先生指定地址,惟貨運司機找不到念先生指定地址,我請貨運司機撥打00-00000000直接聯繫。我於6月9日詢問念先生貨物是否已運至大陸?念先生回我,貨物大約是6月14日、15日會到大陸福建省平潭縣,念文輝於6月13日通知我貨物總重量是366公斤及收款帳號是李明珠帳戶,劉小姐於是在6月14日將運費3萬3千元匯入念先生所指定之帳戶內。我從6月15日就一直向念先生詢問貨物在何處?惟念先生一直未能正面回覆我,直至6月23日我再度向念先生詢問貨物去向,念先生要我等候消息,我從6月27日通知念先生,請他把劉小姐所託運之剩餘貨物及運費退還,念先生也同意,惟迄今劉小姐一直未收到念先生所退還之貨物及運費等語(見北偵16451卷第16至17頁)。

⑵於偵訊證稱:我先認識劉洧蘭,劉洧蘭是一起長大的朋友的

女朋友。念文輝是我在104年底或105年來金門時認識的。當天我人在中興路205巷10號內,接到劉洧蘭的電話,劉洧蘭說她要到大陸參加會展,報關行給她到貨的時間太晚了,如果委託報關行的話,會導致錯過會展的時間,所以她問我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幫她在會展前把貨物運到大陸,我跟她說再幫她問問看。剛掛掉電話後,念文輝就走進來。因為念文輝之前就跟我說,他可以幫我把洋酒從臺灣某港口坐貨櫃去大陸平潭,所以我就問他是不是之前從臺灣到大陸平潭走貨櫃的路還可以走嗎,念文輝說可以,我就跟他說南京會展的時間,從平潭拖過去還需要時間,問他在幾月幾日前,能不能將貨物運到平潭,他說可以,我當時有跟他講日期,但我現在忘了。他問我要運甚麼,我就用微信請劉洧蘭把貨品拍照後傳給我,我再把照片傳給念文輝的微信,問他能不能走,念文輝說可以,並叫我把其餘貨物的照片拍給他,他之後就離開了。我有把其餘貨物的照片微信給念文輝。過2、3天,念文輝說剛好要回臺北,叫我跟劉洧蘭講,請劉洧蘭在臺北把貨交給他。我有打電話問,他跟我說貨運的船班有問題,所以貨物還沒到平潭。之後又跟我說貨物在平潭了,但是在別的平潭集貨站,要半夜才能清出來。之後又說貨在別的倉庫,不方便拿出來。所以劉洧蘭一直等一直等,到最後他說要退貨及還運費。因為念文輝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送到這個地點,念文輝有打電話給嚴蘭青說要改地點,地點改了好幾次,所以嚴蘭青就請張羽去拿。從頭到尾就只有指定貨要交給嚴蘭青,是念文輝一直換地點,所以後來才改成張羽。我及劉洧蘭根本不知道有潘建華這個人等語(見北偵22615卷第12至15頁,金偵336卷第39至42頁)。

⑶於本院審理時經隔離訊問證稱:當初請念文輝運送的時候,

他跟我說要走貨運,貨運就是要用貨櫃,貨櫃就是要用公斤數來算,他說的366公斤與我們當初自己秤的差了10幾20公斤,是因為他告訴我366公斤,我跟他講不是這個數字,他說要以他們那邊秤得為準。6月2日把貨給念文輝,念文輝報的是假地址,劉洧蘭去交付的時候,司機先生說那個地址的房東不認識念文輝,所以後來在6月2日交給他以後,我一直很質疑他能不能把東西送到平潭,念文輝那時候也有說不要擔心收貨的事情,只要在平潭能拿到東西就好,你不用管我送到哪裡。因為被告跟我們說7、8天就到了,那時候那麼久了,我才會問念文輝什麼時候跟我們收錢。就本案而言是貨物交運給被告後,被告將貨物運送到大陸的存放點貨艙,在此之前要收第一段費用,這個匯款是貨物一公斤多少錢的費用。第二段費用是要從貨艙運走貨物到交給○○○區○○○○段運送費用另外計費,貨到付款,那邊的司機報價轉人民幣,因為平潭那邊我們不熟,這是念文輝會在平潭幫我們找一個司機,通常就是貨拖上車就會付錢給司機。念文輝當初跟我講的是要貨運,單號是指貨櫃號碼,105年6月13日念文輝跟我說貨已經運到平潭,只是清關清不出來,才會有後面微信通聯紀錄上面念文輝說清關清不出來、半夜幾個人去搬貨的事。是我把李明珠帳號給劉洧蘭,付款的是劉洧蘭,我不知道她哪天付的。到了6月15日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我才會問他說貨是不是從貨艙拖出來了、可以給我單號嗎。念文輝在警詢時是因為劉洧蘭已經告他了,那時候我們才知道是水客分批夾帶,但是我們當初就已經跟他講的很清楚是用貨運,到那個時候我們聽到是用水客分批夾帶時,我們也很傻眼,不然我不會一直到6月10幾號還在問他貨拖出來沒,水客夾帶就沒有貨拖出來的問題。6月24日、6月25日還沒有拿到那三袋貨,我們有傳收件人的訊息給念文輝,然後把念文輝大陸的電話傳給收件人,大陸收件人打電話給念文輝,我們的收件人一直聯絡念文輝,念文輝都不理,所以我才會問他說我們要去哪裡拿貨,劉洧蘭會直接叫車去載。從頭到尾我們也只有跟念文輝講這個嚴蘭青,請念文輝把貨交給嚴蘭青,後來念文輝拖了非常久,我們才會跟嚴蘭青說請張羽去拿,那時候就沒有傳張羽的資料給念文輝,因為張羽自己有車。是劉洧蘭直接跟張羽聯絡的,是張羽開著車追在念文輝後面,念文輝講了三、四個地址,念文輝講一個地址,張羽就開車到那邊,發現不是,念文輝再講另外一個地址,張羽再到另外一個地址,張羽跟念文輝是用大陸的電話號碼聯繫的。6月26日劉洧蘭受不了念文輝一直反覆,在微信對話裡面她確定她的貨物有交給念文輝,要去警察局備案,所以我有跟劉洧蘭說畢竟念總也是我的朋友,請他給我一段時間讓我去跟念文輝溝通,我希望這個案件可以在兩方獲利的情形下和平落幕,劉洧蘭有同意,我也有跟念文輝溝通過這個問題,念文輝就說好,說會把貨退給我們,也會把錢退給我們,所以劉洧蘭才會給我她的帳號、地址,唯一的條件就是劉洧蘭要撤訴。我們根本不認識潘建華這個人,我們從來也沒有跟念文輝講要他把貨交給潘建華,他怎麼可以把貨交給我們不認識的,第一次在北檢開偵查庭的時候,他才突然拿了一個潘建華的單子說他交貨了,我們一直跟檢察官講說我們根本不認識潘建華這個人,而且潘建華簽收的時間是我們跟他講已經到警局報案,怎麼可能還會請潘建華收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3至245頁)。

⒊又查,參酌比對本院卷一第81至157頁被告與廖曉蕙就本案

貨物運送之相關微信通聯紀錄截圖及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相關微信通聯紀錄如下(⑴鑑定報告所在時區為UTC+0,臺灣時區UTC+8,故應加計8小時方為臺灣時區之時間,被告使用之名稱為「念琮宜」,以下以被告代稱;廖曉蕙使用之名稱為「小惠」,以下逕稱廖曉蕙;⑵與本案無關者不予贅載;⑶部分內容為簡體字,因電腦作業系統因素,均以繁體字替代):

┌─────┬─────┬───┬───┬───────────────────┬─────────┐│日期 │時間 │發件人│收件人│本文 │卷證頁碼(均為本院││ │ │ │ │ │卷) ││ │ │ │ │ ├────┬────┤│ │ │ │ │ │一 │二 │├─────┼─────┼───┼───┼───────────────────┼────┼────┤│105.05.30 │19:12:05│廖曉蕙│被告 │這個182件,340公斤 │81、83 │73 ││ ├─────┼───┼───┼───────────────────┼────┼────┤│ │19:12:14│廖曉蕙│被告 │內容物 │81、83 │74 ││ ├─────┼───┼───┼───────────────────┼────┼────┤│ │19:12:22│廖曉蕙│被告 │(金獎一條根熱力精油霜照片) │83 │74、115 ││ ├─────┼───┼───┼───────────────────┼────┼────┤│ │19:12:28│廖曉蕙│被告 │(黃金薑霜照片) │83 │74、115 ││ ├─────┼───┼───┼───────────────────┼────┼────┤│ │19:12:32│廖曉蕙│被告 │(保健精油霜照片) │83 │74、117 ││ ├─────┼───┼───┼───────────────────┼────┼────┤│ │19:12:37│廖曉蕙│被告 │(薰衣草神風油照片) │83 │74、117 ││ ├─────┼───┼───┼───────────────────┼────┼────┤│ │19:12:41│廖曉蕙│被告 │(百草神風油照片) │ │74、119 ││ ├─────┼───┼───┼───────────────────┼────┼────┤│ │19:12:46│廖曉蕙│被告 │(馬油修護滋養霜照片) │85 │74、119 ││ ├─────┼───┼───┼───────────────────┼────┼────┤│ │19:12:51│廖曉蕙│被告 │(上開照片所示物品裝箱照片) │85 │74、121 ││ ├─────┼───┼───┼───────────────────┼────┼────┤│ │19:13:02│廖曉蕙│被告 │就這些東西 │85 │74 ││ ├─────┼───┼───┼───────────────────┼────┼────┤│ │19 13:20 │廖曉蕙│被告 │我等等列清單給你 │85 │74 │├─────┼─────┼───┼───┼───────────────────┼────┼────┤│105.06.01 │11:27:34│廖曉蕙│被告 │請問可以報了嗎? │ │75 ││ ├─────┼───┼───┼───────────────────┼────┼────┤│ │15:05:03│廖曉蕙│被告 │請問在嗎? │ │75 ││ ├─────┼───┼───┼───────────────────┼────┼────┤│ │15:05:22│被告 │廖曉蕙│在的 │ │75 ││ ├─────┼───┼───┼───────────────────┼────┼────┤│ │15:25:24│廖曉蕙│被告 │一板,182小箱,340公斤,90元/公斤能走│ │75 ││ │ │ │ │嗎? │ │ ││ ├─────┼───┼───┼───────────────────┼────┼────┤│ │15:25:29│廖曉蕙│被告 │(貨物堆置在棧板照片) │ │75、121 ││ ├─────┼───┼───┼───────────────────┼────┼────┤│ │15:25:41│廖曉蕙│被告 │可以嗎? │ │75 ││ ├─────┼───┼───┼───────────────────┼────┼────┤│ │15:25:45│廖曉蕙│被告 │台幣 │ │75 ││ ├─────┼───┼───┼───────────────────┼────┼────┤│ │16:30:43│廖曉蕙│被告 │(兩人以語音通話) │ │76 ││ ├─────┼───┼───┼───────────────────┼────┼────┤│ │17:48:25│被告 │廖曉蕙│(兩人以語音通話) │ │76 ││ ├─────┼───┼───┼───────────────────┼────┼────┤│ │18:00:23│廖曉蕙│被告 │請問90貨送那裡 │ │76 ││ ├─────┼───┼───┼───────────────────┼────┼────┤│ │18:00:31│廖曉蕙│被告 │貨在台北 │ │76 ││ ├─────┼───┼───┼───────────────────┼────┼────┤│ │18:02:10│被告 │廖曉蕙│送木柵路二段109巷25號,電話02_00000000│ │76 │├─────┼─────┼───┼───┼───────────────────┼────┼────┤│105.06.02 │10:28:58│廖曉蕙│被告 │年董,已派車10點多在桃園接了退運的貨,│87 │76 ││ │ │ │ │現在去出發去木柵 │ │ ││ ├─────┼───┼───┼───────────────────┼────┼────┤│ │10:29:08│廖曉蕙│被告 │謝謝唷 │87 │77 ││ ├─────┼───┼───┼───────────────────┼────┼────┤│ │10:29:31│被告 │廖曉蕙│OK │87 │77 ││ ├─────┼───┼───┼───────────────────┼────┼────┤│ │10:42:00│廖曉蕙│被告 │(貨物裝載照片) │87 │77、123 ││ ├─────┼───┼───┼───────────────────┼────┼────┤│ │10:42:27│廖曉蕙│被告 │需要拆麻袋嗎? │87 │77 ││ ├─────┼───┼───┼───────────────────┼────┼────┤│ │10:43:45│被告 │廖曉蕙│都可以,但我們會拆箱分裝喔 │87 │77 ││ ├─────┼───┼───┼───────────────────┼────┼────┤│ │10:55:14│廖曉蕙│被告 │好 │87 │77 │├─────┼─────┼───┼───┼───────────────────┼────┼────┤│105.06.09 │09:17:54│廖曉蕙│被告 │念大哥,請問東西到了嗎? │89 │78 ││ ├─────┼───┼───┼───────────────────┼────┼────┤│ │10:50:32│廖曉蕙│被告 │大哥,大哥,請問在嗎? │89 │78 ││ ├─────┼───┼───┼───────────────────┼────┼────┤│ │16:07:22│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撥打語音通話給被告後,取消通話 │89 │78 ││ ├─────┼───┼───┼───────────────────┼────┼────┤│ │16:39:43│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後,取消通話 │89 │78 ││ ├─────┼───┼───┼───────────────────┼────┼────┤│ │16:40:42│被告 │廖曉蕙│下星期二三可完成 │89 │78 │├─────┼─────┼───┼───┼───────────────────┼────┼────┤│105.06.13 │10:11:40│廖曉蕙│被告 │請問可以根我收錢了嗎? │91 │79 ││ ├─────┼───┼───┼───────────────────┼────┼────┤│ │19:57:25│被告 │廖曉蕙│366公斤 │91 │79 ││ ├─────┼───┼───┼───────────────────┼────┼────┤│ │20:00:19│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2分 │91 │79 ││ │ │ │ │14秒 │ │ ││ ├─────┼───┼───┼───────────────────┼────┼────┤│ │20:01:16│廖曉蕙│被告 │請給我帳號 │91 │80 ││ ├─────┼───┼───┼───────────────────┼────┼────┤│ │20:08:02│被告 │廖曉蕙│000000000000李明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93 │80 ││ │ │ │ │柵分行 │ │ │├─────┼─────┼───┼───┼───────────────────┼────┼────┤│105.06.14 │11:22:05│廖曉蕙│被告 │(自動櫃員機轉帳30,000元交易明細照片)│93 │80、127 ││ ├─────┼───┼───┼───────────────────┼────┼────┤│ │11:22:15│廖曉蕙│被告 │(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元交易明細照片) │93 │80、127 ││ ├─────┼───┼───┼───────────────────┼────┼────┤│ │11:22:26│廖曉蕙│被告 │送貨地址: │93、95 │80 ││ │ │ │ │平潭縣潭城鎮寶城花園二期漢洋新城333號 │ │ ││ │ │ │ │在地圖中查看(交警大隊往東300米998建材│ │ ││ │ │ │ │後面)嚴蘭青00000000000 │ │ ││ ├─────┼───┼───┼───────────────────┼────┼────┤│ │11:22:33│廖曉蕙│被告 │貨到付款 │95 │80 │├─────┼─────┼───┼───┼───────────────────┼────┼────┤│105.06.15 │14:01:35│廖曉蕙│被告 │念總、念總,請問今天貨會拖出來嗎?貨到│ │80 ││ │ │ │ │付款喔,可以給我單號嗎? │ │ │├─────┼─────┼───┼───┼───────────────────┼────┼────┤│105.06.16 │10:11:11│廖曉蕙│被告 │念總、念總,請問東西出來了嗎?因為那邊│97 │80 ││ │ │ │ │在等著貨,然後還沒有人跟他聯絡欸。 │ │ ││ ├─────┼───┼───┼───────────────────┼────┼────┤│ │10:15:15│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1分 │97 │80 ││ │ │ │ │24秒 │ │ ││ ├─────┼───┼───┼───────────────────┼────┼────┤│ │11:31:37│廖曉蕙│被告 │客戶罵我們是詐騙集團[流汗貼圖] [流汗貼│97 │81 ││ │ │ │ │圖] │ │ ││ ├─────┼───┼───┼───────────────────┼────┼────┤│ │11:32:06│廖曉蕙│被告 │下周貨再不到,信用全無 │97 │81 ││ ├─────┼───┼───┼───────────────────┼────┼────┤│ │11:32:23│廖曉蕙│被告 │再拜託了 │97 │81 ││ ├─────┼───┼───┼───────────────────┼────┼────┤│ │11:32:26│廖曉蕙│被告 │謝謝 │97 │81 ││ ├─────┼───┼───┼───────────────────┼────┼────┤│ │11:33:43│被告 │廖曉蕙│不好意思, │97 │81 ││ ├─────┼───┼───┼───────────────────┼────┼────┤│ │11:34:01│被告 │廖曉蕙│讓你受委曲了 │97 │81 ││ ├─────┼───┼───┼───────────────────┼────┼────┤│ │11:35:59│被告 │廖曉蕙│這種貨本來就有困難性,時間差了些這樣罵│99 │81 ││ │ │ │ │人,很缺德 │ │ ││ ├─────┼───┼───┼───────────────────┼────┼────┤│ │11:43:19│廖曉蕙│被告 │不會啦 │99 │81 ││ ├─────┼───┼───┼───────────────────┼────┼────┤│ │11:43:25│廖曉蕙│被告 │管他的 │99 │81 │├─────┼─────┼───┼───┼───────────────────┼────┼────┤│105.06.20 │16:21:16│廖曉蕙│被告 │念總、念總,拜託一下,請幫我問一下東西│99 │81 ││ │ │ │ │在哪裡了好嗎?謝謝你。 │ │ ││ ├─────┼───┼───┼───────────────────┼────┼────┤│ │16:34:25│被告 │廖曉蕙│明天開船,星期三到平潭 │99 │81 │├─────┼─────┼───┼───┼───────────────────┼────┼────┤│105.06.21 │10:27:19│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傳送語音訊息,內容為:念總,請問│99、101 │81 ││ │ │ │ │星期三大概幾點可以清關出貨?這個客人抓│ │ ││ │ │ │ │狂了,說要我們賠償,, │ │ ││ ├─────┼───┼───┼───────────────────┼────┼────┤│ │10:36:26│被告 │廖曉蕙│ │101 │81 ││ │ │ │ │ │ │ │├─────┼─────┼───┼───┼───────────────────┼────┼────┤│105.06.22 │16:07:25│廖曉蕙│被告 │請問今天清的出來嗎? │103 │82 ││ ├─────┼───┼───┼───────────────────┼────┼────┤│ │17:18:37│廖曉蕙│被告 │大哥,請回我一下 │105 │83 ││ ├─────┼───┼───┼───────────────────┼────┼────┤│ │18:28:42│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2分 │105 │83 ││ │ │ │ │55秒 │ │ │├─────┼─────┼───┼───┼───────────────────┼────┼────┤│105.06.23 │08:47:39│廖曉蕙│被告 │年總,可以給我一個平潭聯絡人嗎?我朋友│105 │83 ││ │ │ │ │快瘋了 │ │ ││ ├─────┼───┼───┼───────────────────┼────┼────┤│ │08:48:01│廖曉蕙│被告 │他說展銷會要開天窗了 │107 │83 ││ ├─────┼───┼───┼───────────────────┼────┼────┤│ │08:48:16│廖曉蕙│被告 │再拜託您了 │107 │83 ││ ├─────┼───┼───┼───────────────────┼────┼────┤│ │16:50:18│被告 │廖曉蕙│小惠,我巳在平潭了 │107 │84 ││ ├─────┼───┼───┼───────────────────┼────┼────┤│ │16:55:44│廖曉蕙│被告 │年總,可以給我一個平潭聯絡人嗎?我朋友│107 │84 ││ │ │ │ │快瘋了 │ │ ││ ├─────┼───┼───┼───────────────────┼────┼────┤│ │17:45:28│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3分 │109 │84 ││ │ │ │ │29秒 │ │ │├─────┼─────┼───┼───┼───────────────────┼────┼────┤│105.06.24 │11:25:57│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撥打語音通話給被告,無人接聽 │109 │84 ││ ├─────┼───┼───┼───────────────────┼────┼────┤│ │13:08:52│廖曉蕙│被告 │念總,,, │109 │85 ││ ├─────┼───┼───┼───────────────────┼────┼────┤│ │13:08:55│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傳送流淚圖像5個予被告 │109 │85 ││ ├─────┼───┼───┼───────────────────┼────┼────┤│ │13:09:07│廖曉蕙│被告 │請回我一下好嗎? │109 │85 ││ ├─────┼───┼───┼───────────────────┼────┼────┤│ │13:18:08│被告 │廖曉蕙│怎麼了 │111 │85 ││ ├─────┼───┼───┼───────────────────┼────┼────┤│ │13:20:17│被告 │廖曉蕙│一上午在貨櫃場晒的和非洲土庫人比黑了[ │111 │85 ││ │ │ │ │流淚貼圖] [流淚貼圖] │ │ ││ ├─────┼───┼───┼───────────────────┼────┼────┤│ │13:46:24│廖曉蕙│被告 │請問到了多少可以先出來的,拿貨去止么一│111 │85 ││ │ │ │ │下,你看方便嗎?我叫平潭的人去拿 │ │ ││ ├─────┼───┼───┼───────────────────┼────┼────┤│ │13:54:11│被告 │廖曉蕙│明早上吧,上午調整好櫃子了 │111 │85 ││ ├─────┼───┼───┼───────────────────┼────┼────┤│ │13:54:19│被告 │廖曉蕙│晚上進去作業,OK │ │85 ││ ├─────┼───┼───┼───────────────────┼────┼────┤│ │19:17:00│廖曉蕙│被告 │大哥,我明天早上要叫車去那裡拿貨,請給│113 │85 ││ │ │ │ │我一個地址好嗎? │ │ │├─────┼─────┼───┼───┼───────────────────┼────┼────┤│105.06.25 │08:48:57│廖曉蕙│被告 │大哥,我今早叫車去那裡拿貨,請給我一個│113 │85 ││ │ │ │ │地址好嗎? │ │ ││ ├─────┼───┼───┼───────────────────┼────┼────┤│ │09:01:12│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撥打語音通話給被告,通話時間47秒│113 │85 ││ ├─────┼───┼───┼───────────────────┼────┼────┤│ │09:56:21│廖曉蕙│被告 │我請我朋友阿蘭直接跟你聯絡唷 │113 │86 ││ ├─────┼───┼───┼───────────────────┼────┼────┤│ │09:56:35│廖曉蕙│被告 │她會叫車去 │113 │86 ││ ├─────┼───┼───┼───────────────────┼────┼────┤│ │09:56:37│廖曉蕙│被告 │謝謝 │ │86 ││ ├─────┼───┼───┼───────────────────┼────┼────┤│ │14:43:27│被告 │廖曉蕙│真抱歉小惠,我不知道你會遇上這種客戶,│115 │87 ││ │ │ │ │我徙開始就有和你溝通過,安全第一,時間│ │ ││ │ │ │ │需有空間, │ │ ││ ├─────┼───┼───┼───────────────────┼────┼────┤│ │14:44:48│廖曉蕙│被告 │我真的謝謝他,分批拿那三袋進去,哪些水│115 │87 ││ │ │ │ │客幫他分幾批拿我都知道!我只要他在台灣│ │ ││ │ │ │ │的貨還我!他說平潭櫃子清關要21天,要我│ │ ││ │ │ │ │等!!港口就沒他家的櫃,他櫃號給我,我│ │ ││ │ │ │ │們周一馬上處裡! │ │ ││ ├─────┼───┼───┼───────────────────┼────┼────┤│ │14:47:11│廖曉蕙│被告 │所以可以請給我櫃號嗎? │117 │87 ││ ├─────┼───┼───┼───────────────────┼────┼────┤│ │14:47:14│被告 │廖曉蕙│不知道我櫃號,說沒我的櫃 │117 │87 ││ ├─────┼───┼───┼───────────────────┼────┼────┤│ │14:47:47│被告 │廖曉蕙│這什麼回事 │117 │87 ││ ├─────┼───┼───┼───────────────────┼────┼────┤│ │14:48:40│廖曉蕙│被告 │大哥,我介紹這批貨只是好意,但是現在搞│117 │87 ││ │ │ │ │成這樣我也很頭痛,櫃子的事,我相信是誤│ │ ││ │ │ │ │會,請不要生氣 │ │ ││ ├─────┼───┼───┼───────────────────┼────┼────┤│ │14:48:53│被告 │廖曉蕙│他貨值有我貨的貨值多嗎? │117 │88 ││ ├─────┼───┼───┼───────────────────┼────┼────┤│ │14:49:47│廖曉蕙│被告 │但是貨在那個櫃是不是讓他們去清會快一點│119 │88 ││ │ │ │ │處理,也好解決目前這個清關時間的問題 │ │ ││ ├─────┼───┼───┼───────────────────┼────┼────┤│ │14:50:46│被告 │廖曉蕙│不會啦小惠,我們認識雖不久,但我是什麼│119 │88 ││ │ │ │ │性格相信你也了解 │ │ ││ ├─────┼───┼───┼───────────────────┼────┼────┤│ │14:53:05│廖曉蕙│被告 │謝謝你,所以,我才會一直跟你溝通,如果│119 │88 ││ │ │ │ │貨在平潭了,我請她自己清,貨在台灣,退│ │ ││ │ │ │ │給他就好,我也不知道那個水客跟你這麼熟│ │ ││ │ │ │ │,可以跟她說這些 │ │ ││ ├─────┼───┼───┼───────────────────┼────┼────┤│ │14:57:40│被告 │廖曉蕙│關健不是隻有他的貨,別人貨值高他幾十倍│119、121│88 ││ ├─────┼───┼───┼───────────────────┼────┼────┤│ │15:00:07│廖曉蕙│被告 │是 │121 │88 ││ ├─────┼───┼───┼───────────────────┼────┼────┤│ │15:01:04│被告 │廖曉蕙│哪位水客? │121 │88 ││ ├─────┼───┼───┼───────────────────┼────┼────┤│ │15:01:06│廖曉蕙│被告 │實在也是時間超過約定太久了,所以,念總│121 │88 ││ │ │ │ │,請你體諒, │ │ ││ ├─────┼───┼───┼───────────────────┼────┼────┤│ │15:01:14│廖曉蕙│被告 │我不認識 │121 │88 ││ ├─────┼───┼───┼───────────────────┼────┼────┤│ │15:01:28│廖曉蕙│被告 │是劉小姐自己認識的人 │121 │88 ││ ├─────┼───┼───┼───────────────────┼────┼────┤│ │15:02:17│被告 │廖曉蕙│我會盡快解決這惡夢的[流淚貼圖] [流淚貼│121、123│88 ││ │ │ │ │圖] │ │ ││ ├─────┼───┼───┼───────────────────┼────┼────┤│ │15:04:28│被告 │廖曉蕙│昨晚我四個人搞兩個多小時,怕間太久體力│123 │88 ││ │ │ │ │跟不上 │ │ ││ ├─────┼───┼───┼───────────────────┼────┼────┤│ │15:05:02│被告 │廖曉蕙│昨晚我四個人搞兩個多小時,怕間時太久體│123 │88 ││ │ │ │ │力跟不上 │ │ │├─────┼─────┼───┼───┼───────────────────┼────┼────┤│105.06.26 │11:15:51│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10分│123 │89 ││ │ │ │ │57秒 │ │ ││ ├─────┼───┼───┼───────────────────┼────┼────┤│ │11:55:35│廖曉蕙│被告 │姐,我們昨天已經帶警察和當初派送貨物的│123 │89 ││ │ │ │ │司機到當初交貨的現場,也到木柵文警局去│ │ ││ │ │ │ │做了筆錄也已備案! │ │ ││ │ │ │ │但是礙於您的面子我們仍未正式""提告"",│ │ ││ │ │ │ │現在念先生仍然執意不肯正面處理,這個非│ │ ││ │ │ │ │常時期緝私組都進駐平潭,這些貨他怎麼可│ │ ││ │ │ │ │能夾櫃進入。平潭海關和台北港的水客明明│ │ ││ │ │ │ │都已通知我,這三袋貨是他自己和水客分批│ │ ││ │ │ │ │帶進去的,根本沒有什麼櫃子、櫃號!! │ │ ││ │ │ │ │念先生的台胞證、還有我們匯款給他老婆的│ │ ││ │ │ │ │匯款紀錄,連同送貨司機和倉庫屋主所做的│ │ ││ │ │ │ │筆錄我們都準備齊全,現在我就去警察局正│ │ ││ │ │ │ │式提告 │ │ ││ │ │ │ │我們會正式告他詐欺,要求警方登入連線系│ │ ││ │ │ │ │統,只要他一進台灣海關就會被拘留。除非│ │ ││ │ │ │ │他不回平潭、不進台灣、不回金門。他為了│ │ ││ │ │ │ │一點錢和貨在三個地方都無法立足,值得嗎│ │ ││ │ │ │ │?因為妳,我們已經給他機會和台階了!妹│ │ ││ │ │ │ │妹還是要先告知妳一聲!!這件事情不影響│ │ ││ │ │ │ │值得我們姊妹之間的情誼! │ │ ││ ├─────┼───┼───┼───────────────────┼────┼────┤│ │11:55:53│廖曉蕙│被告 │這是劉小組傳的 │125 │89 ││ ├─────┼───┼───┼───────────────────┼────┼────┤│ │11:55:57│廖曉蕙│被告 │這是劉小組傳的 │125 │89 ││ ├─────┼───┼───┼───────────────────┼────┼────┤│ │11:56:09│廖曉蕙│被告 │劉美女,畢竟念總也是我的朋友,拜託,請│125 │89 ││ │ │ │ │給一點時間讓我跟他溝通看是貨還你,還是│ │ ││ │ │ │ │其他什麼辦法處理,我希望這件事可以在二│ │ ││ │ │ │ │方都獲利的情況下和平落幕,拜托了。 │ │ ││ ├─────┼───┼───┼───────────────────┼────┼────┤│ │11:56:17│廖曉蕙│被告 │這是我回的 │125 │89 ││ ├─────┼───┼───┼───────────────────┼────┼────┤│ │12:21:37│被告 │廖曉蕙│謝謝您[玫瑰貼圖] [玫瑰貼圖] [玫瑰貼圖]│125 │90 ││ │ │ │ │這分明是在找我們倆的麻煩 │ │ ││ ├─────┼───┼───┼───────────────────┼────┼────┤│ │12:48:47│廖曉蕙│被告 │姐,我也有壓力,念先生的回答反覆,到現│127 │90 ││ │ │ │ │在也不肯真實面對,還在扯櫃號!!! │ │ ││ │ │ │ │其實他能三袋進去已經夠厲害了! │ │ ││ │ │ │ │只是我們等不了他這樣螞蟻搬運,我們沒時│ │ ││ │ │ │ │間!貨、運費退回給我們一個交代就好! │ │ │├─────┼─────┼───┼───┼───────────────────┼────┼────┤│105.06.27 │14:37:19│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撥打2通語音通話給被告,均無人接 │127 │90 ││ │14:38:25│ │ │聽 │ │ ││ ├─────┼───┼───┼───────────────────┼────┼────┤│ │18:49:41│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33秒│127 │90 ││ ├─────┼───┼───┼───────────────────┼────┼────┤│ │21:45:21│廖曉蕙│被告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洧蘭國泰世華│129 │90 ││ │ │ │ │銀行-幸福分行 │ │ ││ ├─────┼───┼───┼───────────────────┼────┼────┤│ │22:16:42│廖曉蕙│被告 ○○里區○○街○○號 │129 │90 │├─────┼─────┼───┼───┼───────────────────┼────┼────┤│105.06.28 │08:33:39│廖曉蕙│被告 ○○里區○○街○○號劉小姐0000000000 │129、131│90 ││ ├─────┼───┼───┼───────────────────┼────┼────┤│ │08:34:39│被告 │廖曉蕙│收到, │131 │91 │├─────┼─────┼───┼───┼───────────────────┼────┼────┤│105.07.01 │08:06:46│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1分 │131 │91 ││ │ │ │ │19秒 │ │ ││ ├─────┼───┼───┼───────────────────┼────┼────┤│ │08:08:28│廖曉蕙│被告 │好的!等收到念先生退回貨款和貨,台灣我│131 │91 ││ │ │ │ │會去警局撤告 │ │ ││ ├─────┼───┼───┼───────────────────┼────┼────┤│ │08:08:35│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傳送劉洧蘭以台灣之星門號傳送兩│131 │91、131 ││ │ │ │ │通訊息詢問被告何時退款及退貨之截圖照片│ │ ││ │ │ │ │予被告) │ │ ││ ├─────┼───┼───┼───────────────────┼────┼────┤│ │08:12:58│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3分 │133 │91 ││ │ │ │ │53秒 │ │ ││ ├─────┼───┼───┼───────────────────┼────┼────┤│ │12:05:21│廖曉蕙│被告 │被告撥打語音通話給廖曉蕙,通話時間3分 │133 │92 ││ │ │ │ │06秒 │ │ ││ ├─────┼───┼───┼───────────────────┼────┼────┤│ │12:35:25│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傳送其與劉洧蘭傳送訊息對話內容│135 │92、133 ││ │ │ │ │,其中劉洧蘭表示「我撤銷告訴,他比較好│ │ ││ │ │ │ │全身而退!」之截圖照片予被告) │ │ ││ ├─────┼───┼───┼───────────────────┼────┼────┤│ │12:37:34│廖曉蕙│被告 │姐,您轉告念先生,大家彼此都在做台灣平│135 │92 ││ │ │ │ │潭做生意,商譽信譽對他對我都重要,彼此│ │ ││ │ │ │ │能完滿處理最好! │ │ ││ ├─────┼───┼───┼───────────────────┼────┼────┤│ │12:44:17│被告 │廖曉蕙│她騙三歲小孩喔,這有她告就告,撤就撤這│135 │92 ││ │ │ │ │回事,她能撤我拜她當祖奶奶 │ │ ││ ├─────┼───┼───┼───────────────────┼────┼────┤│ │12:46:02│被告 │廖曉蕙│已經巖重影響到我聲譽了 │135 │93 ││ ├─────┼───┼───┼───────────────────┼────┼────┤│ │12:50:00│廖曉蕙│被告 │其實重點是你東西還她,如果你不放心,東│137 │93 ││ │ │ │ │西可以拿到警察局去當面點清,甚至是在警│ │ ││ │ │ │ │局當面寫和解書,至於聲譽大家都被引響到│ │ ││ │ │ │ │,念總,大家都退一步吧,你生意做這麼大│ │ ││ │ │ │ │,那有時間一直處理這些事呢? │ │ ││ │ │ │ │是不?還是我請劉小姐現在打給你?既然在│ │ ││ │ │ │ │台北,他也在台北,大家去警局當面把事情│ │ ││ │ │ │ │處理了不是更好? │ │ ││ ├─────┼───┼───┼───────────────────┼────┼────┤│ │12:55:20│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傳送以台灣之星門號查詢「告訴詐欺│139 │93 ││ │ │ │ │,能和解撤回?」網路貼文之截圖照片予被│ │ ││ │ │ │ │告 │ │ │├─────┼─────┼───┼───┼───────────────────┼────┼────┤│105.07.03 │17:33:44│被告 │廖曉蕙│(被告撥打2通語音通話給廖曉蕙,均無人 │ │93 ││ │18:06:12│ │ │接聽) │ │ │├─────┼─────┼───┼───┼───────────────────┼────┼────┤│105.07.12 │19:49:56│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轉發劉洧蘭傳送之訊息「姐,您跟念│141 │94 ││ │ │ │ │先生說,這三天有誠意大家把事情和解了!│ │ ││ │ │ │ │三天後不需要了!!貨已經也變質壞了。就│ │ ││ │ │ │ │照律師、警察分析的地檢署百分之99.9一定│ │ ││ │ │ │ │會起訴他。也請您直接告知他,今天妳也已│ │ ││ │ │ │ │經做完筆錄」給被告。 │ │ │├─────┼─────┼───┼───┼───────────────────┼────┼────┤│105.07.13 │15:23:11│廖曉蕙│被告 │念總,筆錄做完以後,我有詢問過楊警官你│141、143│94 ││ │ │ │ │跟我說的不能撤告的事,楊警官說,事情的│ │ ││ │ │ │ │簡單處理方式就是像我跟你提議的,把貨跟│ │ ││ │ │ │ │錢退給劉小姐,在警察局民事合解,地檢薯│ │ ││ │ │ │ │要去一次,說明誤會一場,這種就不會給你│ │ ││ │ │ │ │留下案底,念總,你跟劉小姐都是我的朋友│ │ ││ │ │ │ │,就好像左手跟右手一樣,我不懂,如果貨│ │ ││ │ │ │ │到平潭,你給她貨把錢跟這件事都了結,或│ │ ││ │ │ │ │是貨在台灣把貨還她也能合解,為什麼一定│ │ ││ │ │ │ │要扣住貨來走法院呢? │ │ ││ ├─────┼───┼───┼───────────────────┼────┼────┤│ │15:27:22│廖曉蕙│被告 │我今天寫這些是感觸很深,你們二位都是大│143 │94 ││ │ │ │ │人物,就為了這一點點貨烏了你的名聲,值│ │ ││ │ │ │ │得嗎?另外,劉小姐的貨其實還真不少,為│ │ ││ │ │ │ │何不大家做下來,把這些貨處理好,未來合│ │ ││ │ │ │ │作機會多的是,請您考慮一下,我等你通知│ │ ││ │ │ │ │。 │ │ │├─────┼─────┼───┼───┼───────────────────┼────┼────┤│105.07.18 │15:53:28│廖曉蕙│被告 │念總,從我那天傳訊息給你過了那麼多天了│145 │95 ││ │ │ │ │,劉小姐問你是否願意處理這批貨退還的事│ │ ││ │ │ │ │情了,我不懂你現在問題在那裡,拿了別人│ │ ││ │ │ │ │的貨跟錢,走不了,退還給她不是事情一樣│ │ ││ │ │ │ │可以解決?但是你現在不回也不處理的方式│ │ ││ │ │ │ │,真的讓我也很難再替你說話,你從頭到尾│ │ ││ │ │ │ │都知道我純替你們二方介紹,你走貨,她出│ │ ││ │ │ │ │貨,合作可以長久,但是你現在扣住他的貨│ │ ││ │ │ │ │跟錢不處理,她當然要保障她的權益去找警│ │ ││ │ │ │ │察,我在此也先通知您一下,如果你這二天│ │ ││ │ │ │ │還是不回應又不處理,她會到平潭提告,念│ │ ││ │ │ │ │總,我真心希望別把事情搞的這樣難看,希│ │ ││ │ │ │ │望能得到您正面的回應。 │ │ ││ ├─────┼───┼───┼───────────────────┼────┼────┤│ │15:57:21│被告 │廖曉蕙│還不夠難看嗎?她有這大能耐敢坑我,就等 │145 │95 ││ │ │ │ │她 │ │ ││ ├─────┼───┼───┼───────────────────┼────┼────┤│ │15:58:42│被告 │廖曉蕙│長這麼大沒碰這麼衰的事 │145 │95 ││ ├─────┼───┼───┼───────────────────┼────┼────┤│ │15:59:30│廖曉蕙│被告 │念總現在是你沒把貨跟錢還她,怎麼是她坑│145 │95 ││ │ │ │ │你呢? │ │ ││ ├─────┼───┼───┼───────────────────┼────┼────┤│ │16:00:42│廖曉蕙│被告 │另外事情那麼久了,時間上也多了那麼多天│145、147│95 ││ │ │ │ │,不管你貨在那也該交了吧? │ │ ││ ├─────┼───┼───┼───────────────────┼────┼────┤│ │16:00:57│被告 │廖曉蕙│貨也要,錢也要是哪里道理,讓人做白工 │147 │95 ││ ├─────┼───┼───┼───────────────────┼────┼────┤│ │16:02:21│廖曉蕙│被告 │貨是她買的,錢是她付的,你走了多少,照│147、149│95 ││ │ │ │ │我們之前說好的價格扣除後,你剩下的貨跟│ │ ││ │ │ │ │錢還她那裡不對? │ │ ││ ├─────┼───┼───┼───────────────────┼────┼────┤│ │16:03:34│被告 │廖曉蕙│你講這話是什麼意思?她叫人哪走貨不認帳 │149 │96 ││ │ │ │ │是嗎? │ │ ││ ├─────┼───┼───┼───────────────────┼────┼────┤│ │16:04:00│廖曉蕙│被告 │人家沒有叫你做白工,實在說,如果你現在│149、151│96 ││ │ │ │ │過這麼多天了,你貨也應該是搬出來,你要│ │ ││ │ │ │ │把貨交給她了嗎? │ │ │├─────┼─────┼───┼───┼───────────────────┼────┼────┤│105.07.21 │14:02:08│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轉發劉洧蘭傳送之訊息「本來他貨還│153 │96 ││ │ │ │ │我,我們在台灣第一庭就能請法官從輕處理│ │ ││ │ │ │ │,當庭合解都沒事」予被告 │ │ ││ ├─────┼───┼───┼───────────────────┼────┼────┤│ │14:09:38│廖曉蕙│被告 │念總,我把劉小姐的話傳給你看,是希望你│153、155│96 ││ │ │ │ │可以在事情還可以解決的時候處理好,你把│ │ ││ │ │ │ │貨跟剩餘的款還給她,這樣我也好幫你說話│ │ ││ │ │ │ │,但是直到今日,不管是你怎麼從貨櫃拿出│ │ ││ │ │ │ │來或者跑單幫帶過去,時間都給夠您了,你│ │ ││ │ │ │ │這樣一意孤行的不還,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說│ │ ││ │ │ │ │了,再接下來,劉小姐是一定會在二岸都確│ │ ││ │ │ │ │立債權的,這樣就是二岸您都有紀錄了,我│ │ ││ │ │ │ │言盡於此,祝您身體健康。 │ │ ││ ├─────┼───┼───┼───────────────────┼────┼────┤│ │14:10:10│廖曉蕙│被告 │廖曉蕙轉發劉洧蘭傳送之訊息「他要硬拗貨│155、157│97 ││ │ │ │ │全數交給我了,我已請律師協同張羽和嚴藍│ │ ││ │ │ │ │青去大路公安局做筆錄,證實我們只攔截回│ │ ││ │ │ │ │三袋貨,尚有15袋未歸還。并且嚴藍青從未│ │ ││ │ │ │ │見面念文輝」予被告。 │ │ │├─────┼─────┼───┼───┼───────────────────┼────┼────┤│106.01.22 │18:31:23│被告 │廖曉蕙│平潭施華洛婚紗攝影【新年盛典】大型感恩│ │97 ││ │ │ │ │回饋活動,今天加微信00000000000可免費 │ │ ││ │ │ │ │領取1000元攝影套餐一套,可以拍全家福,│ │ ││ │ │ │ │寶寶照,個人寫真,閨蜜照,情侶照,紀念│ │ ││ │ │ │ │照是真的哦,我已經領了,所以推荐給你,│ │ ││ │ │ │ │是平潭本地商家,知名品牌不會騙你! │ │ │├─────┼─────┼───┼───┼───────────────────┼────┼────┤│106.05.16 │12:18:30│被告 │廖曉蕙│打掃一下。又刪了22人,節約了100M的空間 │ │97 ││ │ │ │ │!【不要讓拉黑你的人占用你的空間,您也│ │ ││ │ │ │ │試試吧,複製我的消息,找到微信里的設置│ │ ││ │ │ │ │,通用,群發助手,全選,複製黏貼消息發│ │ ││ │ │ │ │送就行,誰的名字變色了,刪掉就行!】 │ │ │└─────┴─────┴───┴───┴───────────────────┴────┴────┘⒋據上,足見證人劉洧蘭、廖曉蕙就被告如何受託運送本案貨

物、支付運費、被告遲不交貨、取回如附表「已交付數量」欄所示部分貨物,及被告未交付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等各情,始終堅指不移,且前後證述並無扞格齟齬之處,並核與上開微信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相合,均無重大瑕疵。又廖曉蕙與被告為朋友關係,被告復於警詢自陳與劉洧蘭無任何仇恨或糾紛(見北偵16451卷第4至5頁),由廖曉蕙與劉洧蘭商談向被告催討貨物過程中,僅要求被告返還貨物,並不樂見被告受刑事追訴處罰,且依上開被告於106年1月22日、106年5月16日仍傳送推薦廖曉蕙領取免費攝影套餐、使用手機清理程式之訊息,益見並未因此案件而與廖曉蕙交惡。況劉洧蘭、廖曉蕙上開證述,均具結擔保其證詞之憑信性,苟非確有其事或親自聞見,當無故意為不實證述誣陷被告於罪,而致其自身罹偽證重典之必要,所述均當非子虛杜撰,堪值採信。

㈡被告有侵占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之犯行:⒈被告於105年7月3日警詢自承:我是請大陸來臺旅遊民眾,

欲返回大陸時,協助幫忙將本案貨物運往大陸。我是將18大袋拆開後,請每人幫忙攜帶3-4小箱,以螞蟻搬家方式幫忙運過去大陸,是分批於6月4、6、7、8、9、13、14、15、16日將貨物運往大陸。大陸方面收貨人是由廖曉蕙通知我應該由大陸人士張羽及嚴蘭青等2人出面接收。與劉洧蘭無任何仇恨或糾紛。」(見北偵16451卷第4至5頁)。由此可知劉洧蘭或廖曉蕙指定之大陸地區收貨人確實僅有嚴蘭青與張羽二者,別無他人,此核與劉洧蘭、廖曉蕙上開證述相符,並與前揭廖曉蕙於105年6月14日上午11時22分26秒許,以微信傳送送貨地址及收貨人嚴蘭青之訊息予被告之通聯紀錄相合。而劉洧蘭既已於105年6月14日付訖本案貨物之運費,被告於105年6月16日將本案貨物全數運抵目的地平潭縣,自應依雙方之約定,將本案貨物交付劉洧蘭指定之嚴蘭青與張羽,以履行其運送人之義務。

⒉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顯示(見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被告於105年6月15至19日自臺北港出境由金門港入境、於同年月6月23至30日自臺北港出入境、於同年7月5日至31日自臺北港出境由金門港入境,可知被告於該等期間係身處平潭縣等地區,斯時本案貨物已送抵平潭縣,而劉洧蘭與廖曉蕙業於105年6月14日指定將本案貨物交付與嚴蘭青,被告依約履行並無困難性,卻僅於105年6月25日將如附表「已交付數量」欄所示之部分貨物交付於張羽,已據證人廖曉蕙、劉洧蘭證述明確如前述。且細觀上開被告與廖曉蕙微信通聯紀錄,截至105年6月25日被告交付部分貨物前,廖曉蕙於105年6月15日、16日、20日、21日、22日、23日,一再詢問被告貨物是否已運抵平潭縣並催促交貨,可見待貨甚急,被告對此應心知肚明,惟被告不僅未告知本案貨物已運抵平潭縣,且其係以水客方式運送貨物,並非以貨櫃裝載方式運送,卻於105年6月20日告知廖曉蕙「明天開船,星期三到平潭」,杜撰其係以貨櫃方式運送本案貨物而尚未運抵平潭縣,已可見其並無意交付本案貨物。又廖曉蕙於105年6月24日上午11時25分許,撥打語音通話給被告,被告未予接聽,而於同日下午1時20分17秒傳送「一上午在貨櫃場晒的和非洲土庫人比黑了[流淚貼圖] [流淚貼圖]」、於下午1時54分19秒傳送「晚上進去作業,OK」,營造其確係以貨櫃方式運送本案貨物,且忙於清關作業之氛圍。而廖曉蕙於6月25日當日下午2時47分1秒傳送訊息要求被告提供櫃號,被告故作不知,回以「不知道我櫃號,說沒我的櫃」、「這什麼回事」予以塘塞,卻又於6月25日下午3時4分28秒及3時5分2秒,2度傳送「昨晚我四個人搞兩個多小時,怕間時太久體力跟不上」之矛盾訊息予廖曉蕙,企圖製造其努力進行清關作業之假象,用以應付廖曉蕙之催促,更彰顯其無交付貨物之真意。且廖曉蕙於105年6月26日轉傳劉洧蘭有意提出告訴之訊息予被告後,於翌(27)日與被告聯繫並傳送地址及劉洧蘭帳戶資料予被告,復於同月28日上午8時33分39秒傳送完整地址予被告,被告旋於上午8時34分39秒回應「收到」,此可見廖曉蕙證述其於27日與被告聯繫,雙方達成退還未交付貨物及運費之協議乙情,應屬真實。蓋若雙方未達成協議,廖曉蕙自無須發送地址及劉洧蘭帳戶予被告,且被告又豈會未加質疑,或詢問廖曉蕙何以發送該等資訊之緣由,迅即表示「收到」。據上足見被告確有侵占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貨物,方會允諾退貨及退款。然被告迄至本院辯論終結時,已歷時近3年,仍未將2,178瓶之貨物交付劉洧蘭,已足認其確有業務侵占之行為。

㈢再查,證人即負責詢問被告之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楊鴻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擔任過文山第一分局的偵查佐,已經退休。當初是我承辦劉洧蘭控告念文輝侵占貨物案件,我本人製作念文輝的筆錄,我跟被告、原告完全都不認識,完全沒有利益關係,所做的筆錄也是都經由原告或被告親閱後認為沒有問題才會簽名,所以不可能陷害任何一方。筆錄原則上被告怎麼說,我就怎麼記載,不會加油添醋,潘建華這一段我不知道,因為他就沒有講,我就不會紀錄。(問:依被告警詢筆錄記載,其於警詢中供稱大陸方面收貨人是由廖曉蕙通知我,應該由大陸人士張羽及嚴蘭青等兩人出面接收,你是否依據被告在警詢的上開供述而為記載?)是的,他怎麼講我們就怎麼記載。我本人有與念文輝通過電話一次,是在被告做完警察局筆錄之後他才打電話問我。通話內容大概就是他想跟原告和解,問有沒有辦法和解,我跟他說案件並非告訴乃論,而且已經移送到北檢,所以建議他要和解的話等開庭的時候直接跟檢察官要求,我並沒有回答說本件無法撤告,我只有說並非告訴乃論。他跟我講說如果他把貨物退還給對方,是不是案件就結束了,就等於沒有這個案件,我就跟他講說因為對方已經提出告訴,而且我們也偵查完畢,相關資料、證據都蒐集的差不多了,我案件當然就移送到檢察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7至232頁)。由楊鴻元之證述可知,被告係於本案移送臺北地檢署後,方電聯證人楊鴻元,詢問有關和解撤告問題,而文山第一分局係於105年7月22日發文,將本案移送臺北地檢署,有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上發文日期戳章可據(見北偵16451卷第1頁)。是被告應係於105年7月22日後聯繫楊鴻元,且其知悉楊鴻元為本案承辦偵查佐,猶向楊鴻元詢問表示「如果他把貨物退還給對方,是不是案件就結束了?」可見被告確實未將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貨物交付劉洧蘭,此益徵被告確有侵占之犯行。

㈣綜合證人劉洧蘭、廖曉蕙、楊鴻元之證述,佐以前揭微信對

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證據,堪認被告有侵占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之事實。

四、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本院審酌下情,認不足採:㈠被告辯稱已委託其大陸地區員工「林義」將2,178瓶之貨物

交付予「潘建華」云云,並提出署名「潘建華」之105年6月27日送貨單影本、105年7月3日大陸地區報警回執單影本為證(見北偵22615卷第21頁,北偵續216卷第36頁)。然查,劉洧蘭與廖曉蕙僅指定嚴蘭青與張羽為大陸地區收貨人,別無他人,業如前述,且當時已因參展時間緊迫而一再向被告催促交貨,復於105年6月24日、25日明確向被告表示於25日上午自行派車前往取貨,有上開微信通聯紀錄可據,被告只需告知取貨地址,等候劉洧蘭派員前來取貨即可,毫無窒礙之處,並可免去幫劉洧蘭雇請司機運送本案貨物之工作,竟捨此而不為,僅於105年6月25日交付張羽部分貨物,任由劉洧蘭與廖曉蕙一再詢問貨物下落,均不願明確告知,所為大違常情,已難採信。又「潘建華」並非劉洧蘭與廖曉蕙指定之收貨人,被告不依雙方契約約定將其餘貨物交付嚴蘭青或張羽,反而交付與劉洧蘭及廖曉蕙無涉之「潘建華」,違背其義務,並將導致自身被追究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並非駑鈍之人,且劉洧蘭已依約給付運費,實無理由會為如此損人不利己之行為。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林義是我聘請的員工,對林義身分毫無所悉,共事不到一個月。15袋貨品在倉庫,林義有倉庫的鑰匙,那天我不在平潭,我把林義的電話給對方,對方就把貨拿走了。平常倉庫含我的酒的話可能有上百萬人民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

惟林義既然是被告之員工,殊難想像被告於雇用前未對其身分進行查核或了解,且依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可知,其來往兩岸,並非時刻均身處平潭縣,又豈會在不清楚林義之底細,且林義任職尚未足月之情形下,將存放高額商品之倉庫鑰匙交付林義,而使自己財產暴露在高度風險之下,萬一林義捲貨潛逃,被告勢必難以追索,將導致高額損害。況且,倘被告確有委由林義於105年6月27日將其餘貨物交付所謂「潘建華」之人,則於劉洧蘭與廖曉蕙向其追索時,自應會告知該情以釐清責任,然由前揭微信通聯紀錄可知,被告從無隻字片語提及此事,亦未言及有「潘建華」之人,反而於105年6月27日承諾返還其餘貨物及運費,並於廖曉蕙傳送劉洧蘭之退款帳戶及退貨地址資料後,於6月28日表示「收到」,且迄至105年7月3日警詢時,亦未提出此有利之抗辯。諸此均足見此為被告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雖提出105年7月3日大陸地區報警回執單影本,聲稱其於當日前往平潭縣公安局潭東邊防派出所報案貨物遭冒領云云。然依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其於105年6月30日自臺北港入境,直至105年7月5日方由臺北港出境,且105年7月3日當日係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有筆錄在卷可據(見北偵16451卷第4至5頁),是被告自無從於105年7月3日在平潭縣報警。再者,細觀該報警回執單為影本,其上並無承辦人員姓名,亦缺「接警單位」之關防,是否真實已非無疑。又本院於108年4月25日函請法務部協助於同年5月6日函詢該平潭縣公安局潭東邊防派出所報警回執單之真偽及調查結果等事項,迄至本院10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仍未見復,有本院函稿、法務部書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59、461、463、465頁)。是依被告入出境時間,其無法於105年7月3日在平潭縣報警,且該報警回執單影本缺乏真實性,自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㈡又被告辯稱遭承辦警員陷害云云。經查,證人楊鴻元於本院

審理時否認有何在筆錄陷害被告之情形,依其證述可知,警詢筆錄係依被告供述如實記載,並無任何匿、飾、增、減。被告對證人楊鴻元之證述除表示「沒什麼意見」外,更明確供承「筆錄裡面『大陸方面收貨人是廖曉蕙通知我應該由大陸人士張羽及嚴蘭青等兩人出面接收』這個是對的,筆錄原文沒有什麼陷害我的記載。」(見本院卷二第232、265頁),足見證人楊鴻元依法詢問被告,並依被告答詢如實製作筆錄,要無被告所指陷害之情。被告所辯顯係信口之詞,毫無可取。

㈢另被告雖於本院雖聲請傳喚「林義」,然其自承對「林義」

身分毫無所悉,已如前述,且經本院通知提出書狀載明證人年籍及大陸地區住址,惟未提出,本院自無從傳喚調查,附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7日施行,該條修正前原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揆其修正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而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本罪之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本次修正即係將前開條文罰金數額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以本罪雖經修正,惟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結果予以明定,核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從事兩岸物流工作,與劉洧蘭約定運送本案貨物,負責將本案貨物自臺灣運送至大陸地區、交付予指定之收貨人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本案貨物尚未運送至大陸,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6月13日,透過廖曉蕙向劉洧蘭佯稱:貨物已運至大陸,共366公斤云云,需收取運費為3萬3,000元,並提供其不知情之前妻李明珠申設之李明珠帳戶供劉洧蘭匯款,致劉洧蘭陷於錯誤,委託母親林愛雲於105年6月14日,在新北市八里區某統一超商內,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嗣劉洧蘭未收到上開貨物,向念文輝追討,始悉遭詐騙。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

訴人劉洧蘭及證人廖曉蕙之證述,以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否認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犯行。經查:證人廖曉蕙於本院證稱:本案貨物交運給被告後,被告運送至大陸地區之貨艙,在此之前要按被告秤重公斤數,以每公斤90元計算支付費用等語明確。經細繹廖曉蕙與被告之微信通聯紀錄,並未約定貨物運抵平潭縣後給付運費,則運費既應先給付,被告應無公訴意旨所指明知本案貨物尚未運抵大陸地區,而佯稱該情要求付款之情。雖廖曉蕙於105年6月1日表示本案貨物共計340公斤,然被告於105年6月2日告知要拆箱分裝,廖曉蕙表示同意,而被告秤重之公斤數為366公斤,兩者差距並非巨大,可能因雙方秤重工具之精密度不同,且拆箱分裝增加包材重量所導致。是被告於廖曉蕙詢問是否要收取運費時告知重量為366公斤,難認有何詐術之施用。又雙方約定每公斤運費為90元,本案貨物重量為366公斤,則運費共計3萬2,940元,被告僅告知重量,並未告知運費為3萬3,000元,係劉洧蘭恐其母親於匯款時弄錯金額,而取整數告知其母親匯款,亦據劉洧蘭於本院審理證述明確。則劉洧蘭為免其母親匯款錯誤,取整數而告知金額為3萬3,000元,亦難認係陷於錯誤而給付。再者,被告以水客方式運送本案貨物,固與約定之貨櫃運送方式不符,然此屬給付是否符合債之本旨之民事問題,與刑事責任無涉。且被告曾於平潭縣交付部分貨物予張羽,則其應有將本案貨物自臺北運送至平潭縣之事實,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未將其他貨物運抵目的地,而向劉洧蘭等人詐稱已運抵而收取運費之行為。至其拒不交付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貨物,要屬其構成業務侵占犯行之範疇,尚不得遽以推論其有詐欺取財之行為。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既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確

有涉犯詐欺取財行為,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業務侵占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未予詳為勾稽,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受託運送本案貨物,業已收取運費,本應於運抵目的地後,如數交付予告訴人劉洧蘭指定之收貨人,竟為貪圖利益,將其所持有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貨物侵吞入己,嚴重損害劉洧蘭等人對其之信賴,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頁),暨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一再指稱遭告訴人設局誘騙,並一度指稱為承辦偵查佐陷害,犯後態度惡劣。及考量被告於原審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異,育有二子均已就業,目前仍從事物流工作、侵占貨物之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衡酌其上開犯情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沒收法制即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法律。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新增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參照上揭說明,沒收既非刑罰,且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法律規定均已修正,揆諸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業務侵占犯行,雖係於10 5年7月1日之前所為,然關於沒收之規範適用,仍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為裁判。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未交付數量」欄所示之一條根精油液等共計2,178瓶之貨物,均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上訴,檢察官黃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一項但書「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種類均為新臺幣)┌─┬─────────┬───┬────┬─────┬─────┬──────┐│編│ 貨品名稱 │ 單價 │託運數量│已交付數量│未交付數量│未交付數量價││號│ │ │ │ │ │值 │├─┼─────────┼───┼────┼─────┼─────┼──────┤│1 │噴劑/一條根精油液 │140元 │180瓶 │ 44瓶 │136瓶 │1萬9,040元 │├─┼─────────┼───┼────┼─────┼─────┼──────┤│2 │馬油霜/馬油修護滋 │140元 │250瓶 │ 90瓶 │160瓶 │2萬2,400元 ││ │養霜 │ │ │ │ │ │├─┼─────────┼───┼────┼─────┼─────┼──────┤│3 │大紅膏/保健精油霜 │115元 │100瓶 │ 30瓶 │ 70瓶 │ 8,050元 ││ │(油性) │ │ │ │ │ │├─┼─────────┼───┼────┼─────┼─────┼──────┤│4 │大綠膏/保健精油霜 │115元 │100瓶 │ 30瓶 │ 70瓶 │ 8,050元 ││ │(水性) │ │ │ │ │ │├─┼─────────┼───┼────┼─────┼─────┼──────┤│5 │大棕膏/熱力精油霜 │120元 │400瓶 │ 33瓶 │367瓶 │4萬4,040元 │├─┼─────────┼───┼────┼─────┼─────┼──────┤│6 │黃金薑霜大 │135元 │400瓶 │ 64瓶 │336瓶 │4萬5,360元 │├─┼─────────┼───┼────┼─────┼─────┼──────┤│7 │黃金薑霜小 │115元 │400瓶 │ 63瓶 │337瓶 │3萬8,755元 │├─┼─────────┼───┼────┼─────┼─────┼──────┤│8 │小紅膏/小瓶裝保健 │ 65元 │100瓶 │ 40瓶 │ 60瓶 │ 3,900元 ││ │精油霜(油性) │ │ │ │ │ │├─┼─────────┼───┼────┼─────┼─────┼──────┤│9 │小綠膏/小瓶裝保健 │ 65元 │100瓶 │ 36瓶 │ 64瓶 │ 4,160元 ││ │精油霜(水性) │ │ │ │ │ │├─┼─────────┼───┼────┼─────┼─────┼──────┤│10│小棕膏/小瓶裝熱力 │100元 │400瓶 │ 63瓶 │337瓶 │3萬3,700元 ││ │精油霜 │ │ │ │ │ │├─┼─────────┼───┼────┼─────┼─────┼──────┤│11│永安痠痛膏 │115元 │100瓶 │ 37瓶 │ 63瓶 │ 7,245元 │├─┼─────────┼───┼────┼─────┼─────┼──────┤│12│滾珠百草/百草神風 │ 55元 │120瓶 │ 30瓶 │ 90瓶 │ 4,950元 ││ │油 │ │ │ │ │ │├─┼─────────┼───┼────┼─────┼─────┼──────┤│13│滾珠薰衣草/薰衣草 │ 95元 │120瓶 │ 32瓶 │ 88瓶 │ 8,360元 ││ │神風油 │ │ │ │ │ │├─┴─────────┴───┼────┼─────┼─────┼──────┤│合計 │2,770瓶 │ 592瓶 │2,178瓶 │24萬8,010元 │└───────────────┴────┴─────┴─────┴──────┘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