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段國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應予更正》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23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