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思澔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思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4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