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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日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日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日暐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上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1月4日屆滿。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