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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姜宜榛被 告 郭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兩造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家豪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與密碼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等帳戶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違反洗錢防制法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份子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於此同時,詐騙份子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6月19日,以臉書邀約原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群組,佯稱可當沖買賣股票獲利,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年7月19日14時38分許、14時41分許,匯款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本案帳戶,旋遭詐騙份子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與所在。爰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詐騙份子使用。嗣詐騙份子向原告佯稱可當沖買賣股票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共計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後,旋遭轉匯一空之事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後,檢察官不服,以原審漏未審酌原告遭詐騙之情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罪刑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應以上述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所受損害10萬元,應屬有據。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4年2月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第37頁)。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惟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而有執行力,不生假執行之問題。是原告聲請假執行宣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

七、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