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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孝股)上 訴 人即 被 告 覃志堯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覃志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覃志堯(下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4日執行羈押,並自115年9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5年11月3日屆滿。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5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