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鍚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鍚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鍚強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號、111年度訴字第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8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