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祥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祥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祥奇因強盜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144、211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7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8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