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哲昊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哲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4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