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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洪志恒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補充判決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抗字第6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洪志恒(下稱聲請人)前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漏未就同案被告所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而聲請補充判決,該院認無漏判之情形而以115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本院仍認無漏判之情形而以115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而對於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再審係就確定判決實體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判決為限,並不包括確定裁定,且系爭確定裁判難認有何與確定判決間之類似性,而得類推適用關於再審之規定。是聲請人對於不得作為再審客體之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顯非適法,本院認尚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行通知到場及聽取意見程序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