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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文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7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又被告已自金門縣循小三通管道出境至大陸地區未回,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