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丁○○上 訴 人 戊○○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被上訴人 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
設金門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己○○ 住金門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本件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於96年 3月20日辯論終結時,原定於96年4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連江民事法庭宣判,玆因天候影響交通,乃改定於96年4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金門)民事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清遊
法 官 朱光仁法 官 黃玉清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