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 審原 告 王何金再 審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羅際琴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21,146 元,應徵裁判費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國輝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