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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 審原 告 王何金再 審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羅際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請求本件與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6 號王金官、王金火與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合併審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與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6 號王金官、王金火與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所指摘原確定再審判決(99年度再易字第1號及第3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內容,完全相同,為避免同一法院作出之判決不一致,爰聲請將本件與上揭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之訴事件,合併審理云云。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就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得命合併辯論者,以各該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該數項標的者為限,如不符上開要件,則不許之。本件聲請意旨係以上揭二訴訟事件之再審原告所指摘原確定再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內容完全相同,為避免同一法院作出之判決不一致為由,聲請合併審判,惟查上揭二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分屬不同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二者並無牽連關係,亦非得以一訴主張者,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難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國輝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