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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 審 原 告 王何金再 審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 定代理 人 任季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任季男為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1日由羅際琴變更為任季男,有國防部100年4月26日國人管理字第1000005339號令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當然停止。

二、茲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