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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9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 審原 告 乙○○

甲○○再 審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 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國輝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