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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0 年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 審 原 告 王金官

王金火再 審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 定代理 人 任季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任季男為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任季男,有國防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國人管理字第1000005339號令影本在卷可稽。該法定代理人任季男應即為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