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謝維德
許佩玲許玉芬黃國明吳麗紅陳水土林振德洪國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土被 告 許績明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謝維德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佩玲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玉芬新台幣參拾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明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麗紅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水土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振德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國強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自民國96年6月間因資金調度困難,已無還款能力,竟分別於97年1月1日及同年6月15日假借召集互助會,陸續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二個互助會(即A會與B會),並於各該互助會召集時,未徵得陳麗娟、莊連道、王梅及原告謝維德、許佩玲、許玉芬、黃國明、吳麗紅、陳水土、林振德、洪國強等人之同意,即分別虛列如附表一所示之謝佳惠、劉鳳珍、陳玉敏等人為會員,進而招攬其餘會員入會後,嗣因其理財投資失敗,所開設之卡拉
OK 店、KTV店經營不善倒閉,致需錢孔急,遂萌貪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先後在其金門縣○○鎮○○路○○巷○號之開標地點,冒用虛列或真實會員名義,偽簽渠等姓名及填寫投標金額而偽造屬於準私文書之投標單後,向在場參與投標之活會會員揭示而行使,並進而得標,以此方式,使其他活會會員及遭冒標之真實會員陷於錯誤,乃將應繳之合會活會款項交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遭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詳細冒標時間、遭冒標會員姓名、投標金額及詐得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先後以上開方式合計詐得會款新台幣(下同)2,477,540元,嗣自98年2月間,因無力再持續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運作,而無預警倒會並逃逸無蹤,原告等活會會員至此始知受騙,致原告謝維德受有189,880元、原告許佩玲受有82,900元、原告許玉芬受有302,190元、原告黃國明受有82,900元、原告吳麗紅受有82,900元、原告陳水土受有82,900元、原告林振德受有219,290元、原告洪國強受有53,490元之損害。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權利,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無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得否向被告各請求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金額?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互助會簡約3紙(見刑事98年度偵字第96號偵查卷第4至6頁)、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復經本院調閱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各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之金額,洵非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分別給付原告謝維德189,880元、原告許佩玲82,900元、原告許玉芬302,190元、原告黃國明82,900元、原告吳麗紅82,900元、原告陳水土82,900元、原告林振德219,290元、原告洪國強53,49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給付,因未逾150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自無必要。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坤地法 官 陳容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秀香附表一:
┌──┬──────┬────┬────┬───┬────┬──────┐│編號│始會、原定結│標會地點│會款金額│標制 │開標時間│被告參加情形││ │束日期及會數│ │ │ │ │ │├──┼──────┼────┼────┼───┼────┼──────┤│A會 │97年1月1日起│金門縣金│新臺幣(│內標制│每月1日 │許績明自任會││ │,迄99年3月 │城鎮中興│下同)2 │ │下午2時 │首參加1會。 ││ │1日止,共27 │路29巷2 │萬元 │ │ │又偽稱謝佳惠││ │會 │號 │ │ │ │、劉鳳美、劉││ │ │ │ │ │ │鳳珍各參加1 ││ │ │ │ │ │ │會。另黃正芳││ │ │ │ │ │ │雖參加1會, ││ │ │ │ │ │ │但嗣為許績明││ │ │ │ │ │ │冒標該會,並││ │ │ │ │ │ │對黃正芳收取││ │ │ │ │ │ │該會會款。共││ │ │ │ │ │ │計虛列3會、 ││ │ │ │ │ │ │冒標1會、自 ││ │ │ │ │ │ │己得標1會。 │├──┼──────┼────┼────┼───┼────┼──────┤│B會 │97年6月15日 │同上址 │1萬元 │同上 │每月15日│許績明自任會││ │起,迄99年4 │ │ │ │下午2時 │首參加1會。 ││ │月15日止,共│ │ │ │ │又偽稱陳玉敏││ │23會 │ │ │ │ │參加2會(其中││ │ │ │ │ │ │1會尚未開標)││ │ │ │ │ │ │、黃正芳、謝││ │ │ │ │ │ │佳惠各參加1 ││ │ │ │ │ │ │會。另王梅、││ │ │ │ │ │ │莊連道雖各參││ │ │ │ │ │ │加1會,但均 ││ │ │ │ │ │ │為許績明所冒││ │ │ │ │ │ │標,並對2人 ││ │ │ │ │ │ │收取會款。共││ │ │ │ │ │ │計虛列4會(僅││ │ │ │ │ │ │開標其中3會)││ │ │ │ │ │ │、冒標2會、 ││ │ │ │ │ │ │自己得標1會 ││ │ │ │ │ │ │。 │└──┴──────┴────┴────┴───┴────┴──────┘附表二:
說 明:按合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事後無論任一會員得標及其
願出之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之會款,縱為會首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當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予會首,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可言,僅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部分構成詐欺取財罪。
┌──┬──────┬───┬───┬───┬───────┬─────┐│編號│冒標時間 │得標或│冒標之│標息 │得標或冒標會次│詐得會款金││ │(自任會首部 │被冒標│互助會│ │及活會數 │額 ││ │分非冒標) │之人 │ │ │ │ │├──┼──────┼───┼───┼───┼───────┼─────┤│ 1 │97年1月1日 │許績明│A會 │會首依│1.自任會首部分│2萬元×23 ││ │ │ │ │合會慣│ 非冒標 │=46萬元 ││ │ │ │ │例收取│2.未對虛列3位 │ ││ │ │ │ │第1期 │ 會員收取會款│ ││ │ │ │ │ │3.扣除上列4會 │ ││ │ │ │ │ │,詐得23會 │ │├──┼──────┼───┼───┼───┼───────┼─────┤│ 2 │97年4月1日 │謝佳惠│A會 │3300元│1.第4會冒標 │(2萬-3300)││ │ │ │ │ │2.陳燕妮、陳淑│×21=35萬││ │ │ │ │ │ 芳已得標 │700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3會、許績明 │ ││ │ │ │ │ │ 1會、死會2會│ ││ │ │ │ │ │ ,詐得21會 │ │├──┼──────┼───┼───┼───┼───────┼─────┤│ 3 │97年5月1日 │劉鳳美│A會 │2000元│1.第5會冒標 │(2萬-2000)││ │ │ │ │ │2.陳燕妮、陳淑│×21=37萬││ │ │ │ │ │ 芳已得標 │8000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3會、許績明 │ ││ │ │ │ │ │ 1會、死會2會│ ││ │ │ │ │ │ ,詐得21會 │ │├──┼──────┼───┼───┼───┼───────┼─────┤│ 4 │98年1月1日 │劉鳳珍│A會 │5500元│1.第13會冒標 │(2萬-5500)││ │ │ │ │ │2.陳燕妮、陳淑│×14=20萬││ │ │ │ │ │ 芳、陳建福、│3000元 ││ │ │ │ │ │ 楊婷婷、薛祖│ ││ │ │ │ │ │ 耀、陳添奎、│ ││ │ │ │ │ │ 蔡銀英、小琪│ ││ │ │ │ │ │ 、陳春福已得│ ││ │ │ │ │ │ 標 │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3會、許績明 │ ││ │ │ │ │ │ 1會、死會9會│ ││ │ │ │ │ │ ,詐得14會 │ │├──┼──────┼───┼───┼───┼───────┼─────┤│ 5 │98年2月1日 │黃正芳│A會 │6300元│1.第14會冒標 │(2萬-6300)││ │ │ │ │ │2.陳燕妮、陳淑│×14=19萬││ │ │ │ │ │ 芳、陳建福、│1800元 ││ │ │ │ │ │ 楊婷婷、薛祖│ ││ │ │ │ │ │ 耀、陳添奎、│ ││ │ │ │ │ │ 蔡銀英、小琪│ ││ │ │ │ │ │ 、陳春福已得│ ││ │ │ │ │ │ 標 │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3會、許績明1│ ││ │ │ │ │ │ 會、死會9會 │ ││ │ │ │ │ │ ,詐得14會( │ ││ │ │ │ │ │ 黃正芳此標為│ ││ │ │ │ │ │ 許績明所冒標│ ││ │ │ │ │ │ ,許績明仍對│ ││ │ │ │ │ │ 之收取會款,│ ││ │ │ │ │ │ 故仍計入) │ │├──┼──────┼───┼───┼───┼───────┼─────┤│ 6 │97年6月15日 │許績明│B會 │會首依│1.自任會首部分│1萬元×18 ││ │ │ │ │合會慣│ 非冒標 │=18萬元 ││ │ │ │ │例收取│2.未對虛列4位 │ ││ │ │ │ │第1期 │ 會員收取會款│ ││ │ │ │ │ │3.扣除上列5會 │ ││ │ │ │ │ │ ,詐得18會 │ │├──┼──────┼───┼───┼───┼───────┼─────┤│ 7 │97年7月15日 │陳玉敏│B會 │900元 │1.第2會冒標 │(1萬-900) ││ │ │ │ │ │2.扣除虛列會員│×18=16萬││ │ │ │ │ │ 4會、許績明1│3800元 ││ │ │ │ │ │ 會,詐得18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7年10月15日│謝佳惠│B會 │310元 │1.第5會冒標 │(1萬-310) ││ │ │ │ │ │2.陳燕妮、陳建│×16=15萬││ │ │ │ │ │ 福已得標 │5040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4會、許績明 │ ││ │ │ │ │ │ 1會、死會2會│ ││ │ │ │ │ │ ,詐得16會 │ │├──┼──────┼───┼───┼───┼───────┼─────┤│ 9 │97年11月15日│王 梅│B會 │2500元│1.第6會冒標 │(1萬-2500)││ │ │ │ │ │2.陳燕妮、陳建│×16=12萬││ │ │ │ │ │ 福已得標 │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4會、許績明1│ ││ │ │ │ │ │ 會、死會2會 │ ││ │ │ │ │ │ ,詐得16會( │ ││ │ │ │ │ │ 王梅此標為許│ ││ │ │ │ │ │ 績明所冒標,│ ││ │ │ │ │ │ 許績明仍對之│ ││ │ │ │ │ │ 收取會款,故│ ││ │ │ │ │ │ 仍計入) │ │├──┼──────┼───┼───┼───┼───────┼─────┤│ 10 │97年12月15日│莊連道│B會 │2500元│1.第7會冒標 │(1萬-2500)││ │ │ │ │ │2.陳燕妮、陳建│×16=12萬││ │ │ │ │ │ 福已得標 │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4會、許績明1│ ││ │ │ │ │ │ 會、死會2會 │ ││ │ │ │ │ │ ,詐得16會( │ ││ │ │ │ │ │ 莊連道此標為│ ││ │ │ │ │ │ 許績明所冒標│ ││ │ │ │ │ │ ,許績明仍對│ ││ │ │ │ │ │ 之收取會款,│ ││ │ │ │ │ │ 故予計入;王│ ││ │ │ │ │ │ 梅不知已被冒│ ││ │ │ │ │ │ 標,亦已繳納│ ││ │ │ │ │ │ 會款) │ │├──┼──────┼───┼───┼───┼───────┼─────┤│ 11 │98年1月15日 │黃正芳│B會 │300元 │1.第8會冒標 │(1萬-300) ││ │ │ │ │ │2.陳燕妮、陳建│×16=15萬││ │ │ │ │ │ 福已得標 │5200元 ││ │ │ │ │ │3.扣除虛列會員│ ││ │ │ │ │ │ 4會、許績明1│ ││ │ │ │ │ │ 會、死會2會 │ ││ │ │ │ │ │ ,詐得16會( │ ││ │ │ │ │ │ 王梅、莊連道│ ││ │ │ │ │ │ 不知已被冒標│ ││ │ │ │ │ │ ,亦已繳納會│ ││ │ │ │ │ │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