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再 審 原告 歐陽儀雄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律師
方正儒律師再 審 被告 陳滄江
洪篤全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民國100年1月26日所為99年度選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陳媽愛間有賄選之犯意聯絡,透過陳媽愛向薛南昌、許美治行賄買票,惟證人薛南昌、許美治等之證言互有岐異,且屬傳聞證據,證人陳媽愛亦否認向其等賄選請求投票支持再審原告之情事;縱證人薛南昌供稱陳媽愛曾交付伊新台幣(下同)1萬元屬實,亦係陳媽愛秉諸支持再審原告競選之熱忱,而出於獨立之意思,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陳媽愛間有賄選之犯意聯絡,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賄選行為,判決再審原告當選無效,顯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91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94年台上字第11號等刑事判例(決)意旨有違,且認定事實亦與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符。又薛南昌、許美治等於原確定判決辯論終結(100年1月4日)後之100年1月12日,於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2號、99年度選訴字第4號違反選罷法等案件為證人之證言係原確定判決未經斟酌之證據,且如經斟酌,再審原告應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
㈠、再審被告(即前程序第一審原告、第二審被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主張:兩造均為金門縣議會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1日公告再審原告為上開選舉區議員當選人。惟再審原告於選舉期間,透過陳媽愛、薛南昌等人,行賄其登記參選之選區選民,其行為已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另再審原告為求當選,使蔡佳軒等人虛偽遷徙戶籍,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再審原告當選99年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無效。再審原告(即前程序第一審被告、第二審上訴人)則謂伊無行求期約賄選之行為,亦無與陳媽愛或薛南昌行求賄選之意思聯絡;縱陳媽愛曾向薛南昌、許美治行求賄選,與伊無關;另伊無刑法第146條第2項行為。
㈡、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當選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縣議員無效。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本院確定判決認應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堪認再審原告遠親陳媽愛與不知名之成年男子向再審原告選舉區內具投票權之選民許美治、薛南昌進行買票賄選,並交付 1 萬元予許美治、薛南昌等情,再審原告應屬知情且同意為之,再審原告與陳媽愛及不知名之成年男子有共同賄選之意思聯絡,即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再審被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再審原告於98年12月5日舉行之金門縣議會第5屆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爰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四、茲審酌本件再審原告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
2、查原確定判決斟酌證人陳媽愛與再審原告係遠親及證人許美治於警訊、偵查及前程序第一審陳述,薛南昌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等情,並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定再審原告對陳媽愛及不知名之成年男子向其選舉區選民許美治、薛南昌買票賄選乙事係知情並同意,因而認再審原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再審原告謂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失當,且與最高法院認定刑事共同正犯之判例(決)意旨有違,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顯不足採。
㈡、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3款: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笫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又所謂證物,不包含證人在內,此觀同法第430條將證物與證人對稱自明,故發見新證人不足為再審理由。
2、再審原告主張本院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證人許美治、薛南昌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刑事案件所為之證言,認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說明,顯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江振義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昭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