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金彪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本件前訴訟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9,774元(322.99平方公尺×2,600元/每平方公尺=839,774元),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83萬9,774元,應徵裁判費13,7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