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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1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朱天旺訴訟代理人 朱榮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19,628元(以系爭土地原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元×面積2,998.45平方公尺計算),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王俊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昭光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