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朱天旺訴訟代理人 朱榮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符合何條何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訴狀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符合何條何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致本院無從判斷。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王俊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