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複代理人 吳靜琪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水英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被上訴人 陳清強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疆被上訴人 陳清良
陳清桓陳清勤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楚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黃光進法 官 劉家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