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王金官
王金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為370,314元(計算式:1,400×264.51=370,314),應徵裁判費6,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陳春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