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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3 年建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許明珠被 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報酬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