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再易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王金官
王金火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對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林欣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