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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玫再審被告 董群勝

董群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