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陳玉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志謀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5-14